一、抵押物

定义: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(抵押人)为担保债务履行,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给债权人(抵押权人)的财产。
范围:包括不动产(如房产、土地使用权)、动产(如车辆、机器设备)以及法律允许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特点:抵押物的占有权仍由抵押人保留,债权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。

二、抵押

定义: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(抵押物)的占有,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
核心要点

  1. 不转移占有: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使用和管理。
  2. 登记生效:不动产抵押需办理登记手续,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;动产抵押可不登记,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  3. 优先受偿: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、变卖抵押物,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。

三、质押

定义: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,作为债权的担保。
核心要点

  1. 转移占有:质押物(动产或权利)需交付给债权人占有。
  2. 生效条件:动产质押自交付时生效;权利质押(如票据、股权)需依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。
  3. 优先受偿: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质权人可直接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。

四、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

对比项抵押质押
标的物不动产、动产动产、权利(如票据、股权)
占有方式不转移占有转移占有
生效要件不动产需登记,动产可不登记动产交付生效,权利质押需登记或交付凭证
处置方式需通过法院拍卖可直接折价、拍卖或变卖
孳息归属抵押人收取质权人收取(另有约定除外)

五、总结

  • 抵押适用于不便于转移占有的财产(如房产),注重物的担保功能;
  • 质押适用于流动性强、易保管的财产(如车辆、股票),强调对物的实际控制。
    两者均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,选择时需结合财产性质、风险控制及法律程序综合考量。